一,“地方法规”与“抵触宪法”
近日,围绕辽宁丹东市纪监委以《借用函》形式,借用公安民警49人,成立联合反腐败专案调查组(下称联调组),授权民警以监察官身份行使监察权,在办理辽监委指定管辖的6·25、8·15职务犯罪专案中,应对已查明且有省厅指定管辖的11·03诈骗案全封闭留置调查,致11名犯罪嫌疑人6人被审查认定为受害人,引发公众争议,案件核心已从程序合法性,诈骗性质认定,非法证据排除,超期羁押,重大疾病救济问题,转向地方法规组建超越宪法和法律特权机构,办案机关公开违反法定程序,制造的“个人永远推翻不了地方保护的冤假错案”,如何解救力量悬殊的弱势群体不再被无辜追究刑事责任,该案不仅关乎当事人的命运,更关系到地方行使特权,干预司法独立,浸浊司法公正问题,地方法规因抵触宪法致11·03刑案当事人已被超期羁押31个月,公诉机关连被告人真实身份还没查明,由于本案当事人身份的特殊性,该案已引起高层关注。
二,“合法借贷”与“刑事诈骗”
根据在案证据和法庭调查,本案借款人吴某在北京有三家实体投资项目管理公司,已成功签订万亿地下资源换项目协议,在国外有总统特批银行占股60%,并向法院提供部分央企成功合作项目合同,不仅有合法经济来源,还有数亿债权和资产,因疫情期间债权未及时收回,临时拆借数百万元,公诉机关指控的“诈骗”有借条,有三方确认的借款协议,所谓“受害人”既未报案,也没索要,关键是受害人多次向检察院申请撤案,称自己从未报过案,至今连办案机关门冲哪都不知道,笔录都是民警冒充监察官追到北京多次打电话威胁要到家里形成的,受害人同时发表《法律声明书》称吴某和她有借条,吴某主动提前还款,是自己不急用拒收造成的,本人从没有追究过吴某法律责任。
2025年10月26日,所谓受害人程某在办案机关完全控制下,彻底翻供,称借款人吴某没有诈骗,不需要公安、检察院、法院帮助处理。
三,“一套人马”与“两块牌子”
根据在案证据和法庭调查,民警在办理11·03诈骗案笔录材料中,同时出示监察官证件和侦查人员证件,以一套人马行使两块牌子权利,这种缺乏法律授权混同模式,完全剥夺了当事人辩护权和程序知情权,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,丹东监委无权授权公安机关行使监察权,监察官和民警不得相互兼职,民警出示的监察官证件、公文明显是伪造的,民警冒充监察官办案涉嫌多项犯罪,非法收集证据,丹东已知注册的49名民警参与犯罪办案。
四,“刑讯逼供”与“毒树之果”
根据在案证据和法庭调查,11·03诈骗案被留置调查,集体举报民警以双重身份,非法拘禁、刑讯逼供,威胁、引供、诱供,被调查人相互指控对方有罪,按照民警要求一致做供述。被调查人陈文科要求办案机关提供2023年11月5日下午3时许留置陈文科的录音录像,证明办案民警抓捕数日核查后,因没有涉案证据,向陈文科赔礼道歉,但是办案机关并没有及时依法释放,反而非法留置陈文科儿子,胁迫其做有罪供述,后对其刑讯逼供致骨折。经丹东东港医院确诊,陈文科已向丹东法院提交CT诊断骨折报告。法庭没有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况下,经丹东中院2025年9月25日、11月25日,2006年4月8日,连续调查中,无证据证明陈文科向他人介绍或虚构自己身份,无证据证明陈文科知道借款真相。11·03诈骗案的所有被告人、证人、受害人均不知道陈文科真实身份,无证据证明陈文科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、非法占有,陈文科再次成为11·03诈骗案受害人。
五:“以案促改”纠治“偏差”
2025年12月2日,陈文科因患有家族遗传病史,被检查出重大疾病,丹东办案机关十多次不准交钱取保,不准依法治疗,陈文科的位属党组织分别向丹东检察院、法院出具双保函,确保陈文科对党忠诚,坚持党性,确保陈文科所有连带经济责任。多国总统委托驻华使馆,向辽宁省外事办致函,以国家名义为陈文科做担保,希望以人道主义给予陈文科治疗。
铲除腐败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,但是地方以假借反腐败名义,建立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机构,制造个人永远不可能推翻地方保护的冤假错案,致无辜的人被刑事追究。丹东付出了巨大的代价,数个机关数十人涉嫌严重违纪、违法、违宪,小案件暴露出地方政绩观严重偏差的大问题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,如何保障人权,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,让无罪的人不被刑事追究,规范行使公权力,树立和践行正确的政绩观,让老百姓有真正的安全感,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,法治统一,势在必行。